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逐步实现无现金结算的目标,根据宜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库〔2009〕07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宜财发〔2012〕2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卡是局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持有的银联信用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公务开支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秩序。
公务卡结算是逐步改变和取消单位现金支付结算、用于日常公用支出的刷卡支付和财务报销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公务卡的审批和办理
确因工作中有公务支出需办理公务卡的,由科室提出申报意见,经局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统一办理。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经过批准的公务接待支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以及其他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执行公务时,其经办事项及经费报销应符合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全面推行“刷卡制”和“实名制”的管理办法,实行一餐一刷卡的结算办法,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结算。
(二)其他零星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做到可刷尽刷。具体结算的范围为: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公务支出中原需要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
第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按照局领导自愿办理和每个科室办理1人的原则,每卡初始信用额度为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五条 公务卡的管理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一)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本局向银行申请和签订协议,并由个人拥有、使用和保管。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公务卡业务实行免费开卡、免担保、免收年费。
(二)公务卡不允许通过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出。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提取现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财务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负责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停用个人卡。
第六条 单位借款的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不方便刷卡的偏远地区,或公务支出后报销天数可能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须提前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现金借款。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推行公务卡结算后,不改变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持卡人在履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现金结算的,财务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再支付现金。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公务性支出报销凭证,必须于发生支出的15日内办理完报账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本人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人提供公务卡消费凭证的相关信息,同时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室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中予以还款,持卡人执行完公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因持卡人自身原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资金划转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支出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发生公务支出时,经办人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消费结算。
(二)经办人凭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等单据,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按本单位报销程序审批。
(三)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转账将报销资金从单位账户划转到公务卡上。
(四)经办人当场确认并在财务转账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第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的理解公务卡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定。避免重复刷卡支付、不必要的手续费用、逾期罚款等损失和对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立即到发卡银行申请原卡停用并补办新卡,及时通知财务调整相关信息。
(三)持卡人应及时查询费用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联系财务进行处理。持卡人对公务支出交易有疑义的,由本人负责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四)已报销费用的公务卡支出,如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或厂家将款项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配合财务将资金从本人的公务卡中退回到局机关财务账。
第十条 财务室职责
财务室负责与公务卡发卡银行协商服务协议,录入和维护公务卡各项信息。督促局机关公务卡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支出信息审核、资金划转、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工作。按规定与公务卡发卡银行进行账务核对,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报表工作。财务室在每个月末检查一次公务卡使用情况,及时制止、整改违规问题,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罚则
持卡人违反本规定视同违反财经纪律:
(一)持卡人透支未及时还款的,除所发生的违规费用自行承担外,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注销该公务卡。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除按发卡银行所提供的金额扣除工资、还清款后注销该公务卡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持卡人透支过免息还款期两个月后仍不还款的,视同恶意透支。
(三)持卡人利用公务卡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