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验收监督,规范审计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凡预算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须经过审计验收程序。
1、预算在0.5万元—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验收组组织责任科室(单位)和施工单位实地进行计量数量、材质、清点设备设施,主要材料进行网上询价与市场询价,在依照定额标准基础上,由工程建设维修审计验收组进行核算,最后由工程建设维修审计验收组、责任科室(单位)、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审计结果。
2、预算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维修审计验收组负责组织责任科室(单位)、施工方、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到实地计量数量、材质、清点设备设施,主要材料进行网上询价与市场询价,在依照工程定额标准或在询价基础上,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最后由工程建设维修审计验收组、责任科室(单位)、施工方、有资质会计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审计结果。
二、审计验收资料
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竣工后,须由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提供审计验收资料:
1、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的领导审批手续;
2、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程,责任科室(单位)需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3、由责任科室(单位)负责制定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的施工方案及预算。
4、施工过程的签证,如遇有特殊材料、隐蔽工程、原方案有较大调整、金额超过预算0.5万元以上等情况,需事先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的签证;
5、使用科室(单位)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有关佐证材料。
三、招投标范围
1、预算小于1万元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采取竞价招标方式;
2、预算在1-5万元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由分管领导与负责工程维修项目审计验收工作的领导商定并牵头组织责任科室和监察室,邀请三家以上施工方进行招投标;
3、预算大于5万元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
四、审计结果认定
1、工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结果出具后,施工方无正当理由,在一星期内无异议视作认可审计结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审计结果。
2、分管财经领导根据审计结果签批,财务室根据审计结果按6:4比例报账。所有工程款首付不得超过整个工程的60%,审计验收通过后,给付30%工程款,10%的工程款作为保修期保证金,在保修期结束后再行给付。未到保修期限损坏或又没有及时修复的,10%的工程款全部扣除。未经验收审计的维修项目,一律不能报账。
3、在工程建设维修验收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劣质工程,施工方五年内不准在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事工程维修项目,任何领导不得干预审计结果。
五、审计验收组成员
审计验收组由局分管审计验收工作领导、监察、财务、资产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