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对乡镇节能工作的考核。现将《宜春市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抓好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转发到各乡镇、街道。
2015年4月13日
1、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规范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依据《公共机构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基本要求。
2、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必须做到有人管:有分管领导、有岗位责任制、有责任人(含计量统计员)和能源管理人员。
3、建立和完善电、油、水、煤、气等能源消耗管理制度、建立公车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乡镇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电、油、水、煤、气等)做到分类、分户、分项计量,建立台账,进行考核。所有独立核算的公共机构对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都必须独立安装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
5、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健全,人员稳定,台账清楚,数据真实,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6、每年都制定节能指标和任务,并落实责任,年底有检查考核。
7、在办公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积极淘汰高耗能空调等办公用品,新采购能耗产品能耗等级三级以上。
8、实行空调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空调的使用和关闭的时间,统一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9、营造节能氛围。在洗手间、水龙头,用电开关处张贴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标识。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10、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维修、油耗定额核算、行车里程和油耗公示。严禁公车私用。
11、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开展检查监督。办公场所不存在 “长明灯”、“长流水”、不关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用电设备长期待机、人走不关空调、打印纸不使用双面等浪费能源的现象。
12、在乡镇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积极推广太阳能、LED等新能源灯具。积极推广建设分布式太阳能电站。
13、节约绿化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14、组织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学习节能知识。
15、正常情况下,人均能耗、公务用车单车油耗、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耗电等能耗指标低于全县(市、区)乡镇平均水平。